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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一青年醉酒景区溺亡法院审理判定本人负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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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岁的青年晓明和同学聚会喝酒,当晚,不幸坠入所在景区的河道内溺亡。晓明父母将同桌饮酒者及景区所属文化公司、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一齐告上法庭。4月2日,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本案相关情况,经法院审理判定,本人负主要责任。

年10月的某天,晓明约同学小张、小刘、小王、小李等4人吃晚饭并饮酒,饭后小张又打电话叫来朋友小陈,6人一同前往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区内的酒吧,又要了一箱啤酒继续喝酒聊天。

之后,晓明独自一人走出酒吧,与女友小芳通话,称喝多了,要小芳前来接他。小芳赶到后,联系不到晓明,随后与小张几人一起寻找。根据监控资料显示:晓明给小芳打电话之后,在酒吧旁一商店的台阶坐下,在此期间多次躺倒在地。当晚11时28分左右坠入酒吧所在景区的河道内,最终溺亡在河道内。

据了解,根据原告方父母提供的现场照片,该景区内除拱桥处的栏杆外,其余部位栏杆高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。晓明父母认为小张、小刘等5人及景区所属文化公司、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当做出相应赔偿,遂诉至太谷法院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5万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晓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落入河中系他人所为,因此本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
当晚一同聚会的4名被告虽为同饮者,但无证据显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。晓明落水后,没有安保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现并施救,景区在安全管理及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重大隐患。

最终法院一审判决,景区所属文化公司、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各赔偿原告父母11.2万元;被告小张、小刘、小王、小李各自赔偿原告1万元,后经晋中中院审理,维持一审判决。

法官解释,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的人身、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记者陈珊通讯员丁国华太原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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